写在前面
呈现复杂问题的多面观察。
这一期的面面观,我们来关注之前热议的高危产妇话题。高危产妇产子,究竟是值得称颂的母爱,还是为社会陋习绑架的生育迷思?我们的社会应该竭尽可能的满足高危产妇的生育意愿,还是限制她们的生育权利?
全文 5612 字,阅读需要 15 分钟。
2019年4月1日,吴梦去世了。她是三个孩子的母亲,是一个接受肺移植的患者,也是“世界首例高龄肺动脉高压产妇肺移植手术”的当事人。去年6月,在被明确告知了怀孕、生育会给自己带来生命危险之后,吴梦多次拒绝了医生“终止妊娠”的建议,坚持要生下这个孩子。吴梦经历了九死一生的剖宫产,又马上被送往手术台进行肺移植。手术虽然当时成功了,但几个月之后,吴梦还是因为器官移植后的排异反应去世了。
无独有偶,在纪录片《人间世 2》的第二集里,产妇吴莹与吴梦患有同样的疾病,在医生眼里,她也是完全不适合怀孕的体质。然而,因为羡慕朋友们有儿有女的生活,吴莹坚持三次怀孕。最终,儿子出生了,她却没能从重症监护室中活下来。
在这部医疗记录片中,有些孕妇的身体状况本就不适宜生育,也有人是在怀孕之后,才通过医生的诊断了解到,继续妊娠会带来生命危险。但出于种种原因,她们依然要坚持生育自己的孩子。这一群特殊的母亲被称为“高危产妇”。据卫健委统计,近10年来,我国高危产妇的比重持续攀升,1996年到2016年,高危产妇由7.3%增长到了24.7%。她们当中,幸运的能从鬼门关前逃过一劫,很多人则不幸因生而死。
需要注意的是,高危产妇并不等同于高龄产妇。整体而言,年龄越大的女性,的确在生育方面遭遇的危险就越大。但事实上,“高危妊娠”是指孕产妇及胎儿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导致难产或危及母婴安全,其原因可能包括孕妇患有各种急慢性疾病和妊娠并发症、不良环境、社会因素等。而高龄产妇只是简单指超过35岁以上的产妇。虽然生育危险与产妇高龄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其核心因素还是产妇的健康状况。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要求医生对指定传染病尚在传染期的患者与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患者提出意见,男女双方应暂缓结婚;如果男女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不过,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强制执行,且主要是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而非产妇的个人安全。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建议患有严重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严重慢性肾脏病等疾病的女性考虑母体健康,放弃生育。但具体到“高危产妇”的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医生也只能以建议为主。
在被医学明确诊断出来不适合妊娠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怀孕,这是一种真正的自由选择吗?社会和政府应当限制高危产妇生育吗?配偶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怎么办?每一个问题,都没有容易的答案。
问题一
高危产妇生育是一种自由选择吗?
观点一:没有强迫、真实表达,就是高危产妇的“自由选择”
成年人有能力基于自主意愿做出理性的自由选择。对于高危产妇,只要她们的生育意愿是由自己的意志支配的、自主表达的,且没有受到威胁或逼迫,就是一种自由的选择。尊重产妇的生育意愿,是对高危产妇个人自主能力的肯定。
当然,在高危产妇生育风险的问题上,此类观点认为高危孕产妇应获得相应知情权。医院、社会与政府将生育过程中可能有的风险(包括女性自己的和孩子的)准确有效地传达给女性,然后必须由女性自己权衡利弊、选择是否承担风险。生育与否,女性有权利、也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判断。
观点二:没有充分赋权、权力缺失,高危产妇没有真正的生育自由
高危产妇生育表面看来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实际却是在没有被充分赋权、缺乏能动性的情况下的虚假自由。这首先体现在社会生育观念的单一化上。一直以来,人们都把生育自然化(naturalised),认为生育是自然而然、顺应“天性”的,而不生育则是需要被合理解释的。(Overall, C. (2012). Why have children? The ethical debate. MIT Press.)女性在生育的选择上往往会受到来自家庭,特别是来自男性和长辈的双重干涉,接受诸多非理性的生育观,如强制受孕、分娩的性别偏好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女性,对生育的想象往往是匮乏的,她们会将生育视为自己生命的一部分,认为“生孩子是女人的天性”“不生孩子是不完整的”。如果女性的经验框架中不存在“生育”之外的其他选项,“自由选择”也便无从谈起。
高危产妇自由选择生育的虚假性还体现在女性权力的缺失上。随着性别平等观念的发展,女性看似可以自由支配身体,但在生育选择时仍受到了多方裹挟。在男权社会下,女性的生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异化,因为她们需要通过生育而非个体人生价值来换取家庭地位与社会资源。大部分执意生育的高危产妇都受到了传统道德观念的深重影响,忧虑于不生育无法实现自我价值或获得幸福,如纪录片《人间世》中有高危产妇担心引产影响生育能力,丈夫会因此跟自己离婚。
与此同时,选择不生育的女性通常面临着巨大的舆论压力。美国作家Christen Reighter便曾在TED演讲中提到,她在选择做绝育手术时,不断被劝告说“会后悔”,被指责为“真自私”。在这样的处境下,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女性往往无力或不敢与之对抗,由此做出的生育选择很难说是自主选择。
问题二
即便是“自由选择”社会和政府应当限制高危产妇生育吗?
正方:应当限制
持“支持”态度的人认为,保障高危产妇的生育权造成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高危孕产妇对医疗服务要求更高,而医疗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任由高危孕产妇进行生育,社会整体利益就不可避免受到损害。现实中,为了挽救高危产妇生命,医疗资源和财政资源不得不向该群体倾斜,例如此前吴梦的案例中,就不得不进行肺移植等手术。如果不限制高危产妇生育,可以料想,医疗负担和财政负担将会持续走高。
为保障母婴安全,2017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明确要求,各省、市都要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和绿色通道,而地方财政也因此要预算安排专项经费投入“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基金”。这笔支出如果能够用来改善其他孕产妇救治条件,或者投入其他领域的医疗救治和科研,也许会有更好的回报。
反方:不应限制
在反方看来,高危产妇的生育是基本人权,不容被侵犯。1968年,在第一次世界人权会议上,夫妇的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写进《德黑兰宣言》联合国文件。此后的国际会议又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进行了一系列承认和保障。尽管学界对生育权的具体定义有所不同,但都承认个人享有生育抉择的自由。政府应该着力完善医疗保险等制度,尽最大可能保障高危产妇的生育权,而非予以限制和干涉。
此观点与高危产妇的知情权并不矛盾。社会与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学校教育等方式向大众告知高危产妇生育的危险性,如果女性在知情的基础上放弃怀孕,减少因此带来的风险,这是道德且可行的。但这却与限制产妇的选择权有所不同,前者是主动的选择,依然在个人自由意志的范围内;后者则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而个人的自由选择只有在危害他人正当权利时才应该被限制,但高危产妇选择生育并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不应受限。高危产妇的生育的确可能出现危险,并造成一定的医疗资源负担,但吃垃圾食品、抽烟、喝酒、极限运动等“高危”生活方式,难道不会产生外部影响、增加医疗负担吗?喝酒与酒驾有本质的不同,毒品交易、勒索杀人等行为的确会对他人人身权、自由权等造成侵犯,理应被法律禁止;但高危产妇的怀孕行为本身并未给他人造成伤害,因此社会、政府没有理由侵犯高危孕妇的基本人权。
此外,不管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传统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如果高危产妇将生育看作高于自身安全的人生大事,并且这种想法没有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或社会企图通过限制来降低生育危险,多半会事与愿违。她们对生育的执念没有改变,正规医院如果限制这些产妇的生产渠道,事实上等同于逼迫她们铤而走险,选择非法途径生产,反而可能使得生育危险增大。
最后,在中国,保障高危产妇的生育权,也是落实二胎政策、改善全社会人口结构的重要保障。随着全面二孩政策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一轮的生育高峰已经到来,各地高危产妇在二胎政策后都呈大幅上升趋势。比如,南京鼓楼区高危产妇占比从2014年的28.68%一路攀升至2017年的50.63%;苏州市卫计委数据显示,2017年本地高危产妇比例占比高达43.24%,而每10万人的孕妇死亡率由此前一年的4.05人大幅提升至7.38人。在这一背景下,对高危产妇生育一味限制既不现实,也不人道,同时必须加大针对高危产妇的医疗投入才能有效保障母婴安全,提升二胎生育率。
问题三
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怎么办?
《人间世2》中的吴莹,当全家人包括丈夫都不希望她继续生育时,吴莹仍然坚持怀孕生子。这种情况下,丈夫的生育权与妻子的生育权显然相互冲突,吴莹的丈夫甚至因为“没有成功劝阻妻子怀孕生子”,而遭受了网友的批评和质疑。当夫妻之间的生育权互相冲突时,应当如何权衡双方之间的生育意愿呢?孕母坚持生育的情况下,丈夫又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婚内生育制度,生育权的实现往往是“以夫妻生育的途径合法地享有”。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生育权的行使形成冲突,应遵循夫妻生育权协商行使的原则;但由于女方承担生育风险,女方有优先于男方的生育决定权,无论生育意愿如何,生育权的天平都向女方倾斜。美国的情况也是类似的,即便男方无意生儿育女,但如果女方执意生育,男方无法阻拦,并且不得不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并支付赡养费。也就是说,在高危产妇的生育过程中,尽管产妇配偶的生育权在考量范围中,但拥有最终决定权的仍然是产妇自己。
结语
我们尊重所有女性的生育自由与权利,也希望在面临生育时,每一位女性都能得到充分赋权。我们希望她们能够知悉相关法律,倾听医学权威意见,充分了解生育行为的切实危险,并且能够摆脱传统社会的压力与裹挟,真正做出自由抉择。同时,我们也反对妖魔化“高危产妇”,反对滥用“高危产妇”名义剥夺公民的生育权。
此外,在讨论高危产妇的话题时,有舆论把矛头指向这些女性自身,认为高危孕妇执意生子是一种无知、愚昧和短视,对此我们也坚决反对。我们应该认识到,有一部分女性是在充分知情、权衡利弊之后做出了这样的冒险性选择,这是她们的价值偏好和基本权利;另一部分女性“身不由己”,其原因可能是教育的缺失、信息的匮乏、经济上的依附;同时我们也无法忽略结构性的因素——她们共同面临着上千年传统价值观的桎梏,来自配偶、家庭、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巨大压力,她们的生育抉择甚至可能已经是自己所处的微小环境中的“理性选择”。在这些女性被充分赋权、社会经济地位得到改善之前,在“不生育的女人不完整”、“不生儿子的人生无价值”等社会观念得到改变之前,简单苛责高危产妇自身并不恰当。
关于C计划写作小组
C计划写作小组是由一群热爱思辨的青年学人组成的志愿写作团队。小组成员协作写作,为你呈现复杂议题的多面观察。
作者
韩沐君,英国兰卡斯特大学英语文学硕士毕业生,C计划志愿者。
黄曼昕,华南师范大学本科生,C计划志愿者。
王茜,城市规划研究人员,C计划志愿者。
编辑
张哲,布朗大学政治学博士研究生,原《南方周末》资深记者、编辑,C计划顾问。
排版:鱼香
作者系网易新闻-网易号“各有态度”的签约作者。未经特别说明,C计划文章均为原创。文中署名的插图、脑图亦为原创。转载文章或原创插图、脑图,请联系小C(Plan-C2016),或给后台留言。
写在前面
呈现复杂问题的多面观察。
这一期的面面观,我们来关注之前热议的高危产妇话题。高危产妇产子,究竟是值得称颂的母爱,还是为社会陋习绑架的生育迷思?我们的社会应该竭尽可能的满足高危产妇的生育意愿,还是限制她们的生育权利?
全文 5612 字,阅读需要 15 分钟。
2019年4月1日,吴梦去世了。她是三个孩子的母亲,是一个接受肺移植的患者,也是“世界首例高龄肺动脉高压产妇肺移植手术”的当事人。去年6月,在被明确告知了怀孕、生育会给自己带来生命危险之后,吴梦多次拒绝了医生“终止妊娠”的建议,坚持要生下这个孩子。吴梦经历了九死一生的剖宫产,又马上被送往手术台进行肺移植。手术虽然当时成功了,但几个月之后,吴梦还是因为器官移植后的排异反应去世了。
无独有偶,在纪录片《人间世 2》的第二集里,产妇吴莹与吴梦患有同样的疾病,在医生眼里,她也是完全不适合怀孕的体质。然而,因为羡慕朋友们有儿有女的生活,吴莹坚持三次怀孕。最终,儿子出生了,她却没能从重症监护室中活下来。
在这部医疗记录片中,有些孕妇的身体状况本就不适宜生育,也有人是在怀孕之后,才通过医生的诊断了解到,继续妊娠会带来生命危险。但出于种种原因,她们依然要坚持生育自己的孩子。这一群特殊的母亲被称为“高危产妇”。据卫健委统计,近10年来,我国高危产妇的比重持续攀升,1996年到2016年,高危产妇由7.3%增长到了24.7%。她们当中,幸运的能从鬼门关前逃过一劫,很多人则不幸因生而死。
需要注意的是,高危产妇并不等同于高龄产妇。整体而言,年龄越大的女性,的确在生育方面遭遇的危险就越大。但事实上,“高危妊娠”是指孕产妇及胎儿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导致难产或危及母婴安全,其原因可能包括孕妇患有各种急慢性疾病和妊娠并发症、不良环境、社会因素等。而高龄产妇只是简单指超过35岁以上的产妇。虽然生育危险与产妇高龄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其核心因素还是产妇的健康状况。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要求医生对指定传染病尚在传染期的患者与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患者提出意见,男女双方应暂缓结婚;如果男女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不过,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强制执行,且主要是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而非产妇的个人安全。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建议患有严重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严重慢性肾脏病等疾病的女性考虑母体健康,放弃生育。但具体到“高危产妇”的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医生也只能以建议为主。
在被医学明确诊断出来不适合妊娠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怀孕,这是一种真正的自由选择吗?社会和政府应当限制高危产妇生育吗?配偶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怎么办?每一个问题,都没有容易的答案。
问题一
高危产妇生育是一种自由选择吗?
观点一:没有强迫、真实表达,就是高危产妇的“自由选择”
成年人有能力基于自主意愿做出理性的自由选择。对于高危产妇,只要她们的生育意愿是由自己的意志支配的、自主表达的,且没有受到威胁或逼迫,就是一种自由的选择。尊重产妇的生育意愿,是对高危产妇个人自主能力的肯定。
当然,在高危产妇生育风险的问题上,此类观点认为高危孕产妇应获得相应知情权。医院、社会与政府将生育过程中可能有的风险(包括女性自己的和孩子的)准确有效地传达给女性,然后必须由女性自己权衡利弊、选择是否承担风险。生育与否,女性有权利、也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判断。
观点二:没有充分赋权、权力缺失,高危产妇没有真正的生育自由
高危产妇生育表面看来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实际却是在没有被充分赋权、缺乏能动性的情况下的虚假自由。这首先体现在社会生育观念的单一化上。一直以来,人们都把生育自然化(naturalised),认为生育是自然而然、顺应“天性”的,而不生育则是需要被合理解释的。(Overall, C. (2012). Why have children? The ethical debate. MIT Press.)女性在生育的选择上往往会受到来自家庭,特别是来自男性和长辈的双重干涉,接受诸多非理性的生育观,如强制受孕、分娩的性别偏好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女性,对生育的想象往往是匮乏的,她们会将生育视为自己生命的一部分,认为“生孩子是女人的天性”“不生孩子是不完整的”。如果女性的经验框架中不存在“生育”之外的其他选项,“自由选择”也便无从谈起。
高危产妇自由选择生育的虚假性还体现在女性权力的缺失上。随着性别平等观念的发展,女性看似可以自由支配身体,但在生育选择时仍受到了多方裹挟。在男权社会下,女性的生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异化,因为她们需要通过生育而非个体人生价值来换取家庭地位与社会资源。大部分执意生育的高危产妇都受到了传统道德观念的深重影响,忧虑于不生育无法实现自我价值或获得幸福,如纪录片《人间世》中有高危产妇担心引产影响生育能力,丈夫会因此跟自己离婚。
与此同时,选择不生育的女性通常面临着巨大的舆论压力。美国作家Christen Reighter便曾在TED演讲中提到,她在选择做绝育手术时,不断被劝告说“会后悔”,被指责为“真自私”。在这样的处境下,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女性往往无力或不敢与之对抗,由此做出的生育选择很难说是自主选择。
问题二
即便是“自由选择”社会和政府应当限制高危产妇生育吗?
正方:应当限制
持“支持”态度的人认为,保障高危产妇的生育权造成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高危孕产妇对医疗服务要求更高,而医疗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任由高危孕产妇进行生育,社会整体利益就不可避免受到损害。现实中,为了挽救高危产妇生命,医疗资源和财政资源不得不向该群体倾斜,例如此前吴梦的案例中,就不得不进行肺移植等手术。如果不限制高危产妇生育,可以料想,医疗负担和财政负担将会持续走高。
为保障母婴安全,2017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明确要求,各省、市都要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和绿色通道,而地方财政也因此要预算安排专项经费投入“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基金”。这笔支出如果能够用来改善其他孕产妇救治条件,或者投入其他领域的医疗救治和科研,也许会有更好的回报。
反方:不应限制
在反方看来,高危产妇的生育是基本人权,不容被侵犯。1968年,在第一次世界人权会议上,夫妇的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写进《德黑兰宣言》联合国文件。此后的国际会议又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进行了一系列承认和保障。尽管学界对生育权的具体定义有所不同,但都承认个人享有生育抉择的自由。政府应该着力完善医疗保险等制度,尽最大可能保障高危产妇的生育权,而非予以限制和干涉。
此观点与高危产妇的知情权并不矛盾。社会与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学校教育等方式向大众告知高危产妇生育的危险性,如果女性在知情的基础上放弃怀孕,减少因此带来的风险,这是道德且可行的。但这却与限制产妇的选择权有所不同,前者是主动的选择,依然在个人自由意志的范围内;后者则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而个人的自由选择只有在危害他人正当权利时才应该被限制,但高危产妇选择生育并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不应受限。高危产妇的生育的确可能出现危险,并造成一定的医疗资源负担,但吃垃圾食品、抽烟、喝酒、极限运动等“高危”生活方式,难道不会产生外部影响、增加医疗负担吗?喝酒与酒驾有本质的不同,毒品交易、勒索杀人等行为的确会对他人人身权、自由权等造成侵犯,理应被法律禁止;但高危产妇的怀孕行为本身并未给他人造成伤害,因此社会、政府没有理由侵犯高危孕妇的基本人权。
此外,不管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传统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如果高危产妇将生育看作高于自身安全的人生大事,并且这种想法没有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或社会企图通过限制来降低生育危险,多半会事与愿违。她们对生育的执念没有改变,正规医院如果限制这些产妇的生产渠道,事实上等同于逼迫她们铤而走险,选择非法途径生产,反而可能使得生育危险增大。
最后,在中国,保障高危产妇的生育权,也是落实二胎政策、改善全社会人口结构的重要保障。随着全面二孩政策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一轮的生育高峰已经到来,各地高危产妇在二胎政策后都呈大幅上升趋势。比如,南京鼓楼区高危产妇占比从2014年的28.68%一路攀升至2017年的50.63%;苏州市卫计委数据显示,2017年本地高危产妇比例占比高达43.24%,而每10万人的孕妇死亡率由此前一年的4.05人大幅提升至7.38人。在这一背景下,对高危产妇生育一味限制既不现实,也不人道,同时必须加大针对高危产妇的医疗投入才能有效保障母婴安全,提升二胎生育率。
问题三
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怎么办?
《人间世2》中的吴莹,当全家人包括丈夫都不希望她继续生育时,吴莹仍然坚持怀孕生子。这种情况下,丈夫的生育权与妻子的生育权显然相互冲突,吴莹的丈夫甚至因为“没有成功劝阻妻子怀孕生子”,而遭受了网友的批评和质疑。当夫妻之间的生育权互相冲突时,应当如何权衡双方之间的生育意愿呢?孕母坚持生育的情况下,丈夫又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婚内生育制度,生育权的实现往往是“以夫妻生育的途径合法地享有”。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生育权的行使形成冲突,应遵循夫妻生育权协商行使的原则;但由于女方承担生育风险,女方有优先于男方的生育决定权,无论生育意愿如何,生育权的天平都向女方倾斜。美国的情况也是类似的,即便男方无意生儿育女,但如果女方执意生育,男方无法阻拦,并且不得不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并支付赡养费。也就是说,在高危产妇的生育过程中,尽管产妇配偶的生育权在考量范围中,但拥有最终决定权的仍然是产妇自己。
结语
我们尊重所有女性的生育自由与权利,也希望在面临生育时,每一位女性都能得到充分赋权。我们希望她们能够知悉相关法律,倾听医学权威意见,充分了解生育行为的切实危险,并且能够摆脱传统社会的压力与裹挟,真正做出自由抉择。同时,我们也反对妖魔化“高危产妇”,反对滥用“高危产妇”名义剥夺公民的生育权。
此外,在讨论高危产妇的话题时,有舆论把矛头指向这些女性自身,认为高危孕妇执意生子是一种无知、愚昧和短视,对此我们也坚决反对。我们应该认识到,有一部分女性是在充分知情、权衡利弊之后做出了这样的冒险性选择,这是她们的价值偏好和基本权利;另一部分女性“身不由己”,其原因可能是教育的缺失、信息的匮乏、经济上的依附;同时我们也无法忽略结构性的因素——她们共同面临着上千年传统价值观的桎梏,来自配偶、家庭、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巨大压力,她们的生育抉择甚至可能已经是自己所处的微小环境中的“理性选择”。在这些女性被充分赋权、社会经济地位得到改善之前,在“不生育的女人不完整”、“不生儿子的人生无价值”等社会观念得到改变之前,简单苛责高危产妇自身并不恰当。
关于C计划写作小组
C计划写作小组是由一群热爱思辨的青年学人组成的志愿写作团队。小组成员协作写作,为你呈现复杂议题的多面观察。
作者
韩沐君,英国兰卡斯特大学英语文学硕士毕业生,C计划志愿者。
黄曼昕,华南师范大学本科生,C计划志愿者。
王茜,城市规划研究人员,C计划志愿者。
编辑
张哲,布朗大学政治学博士研究生,原《南方周末》资深记者、编辑,C计划顾问。
排版:鱼香
作者系网易新闻-网易号“各有态度”的签约作者。未经特别说明,C计划文章均为原创。文中署名的插图、脑图亦为原创。转载文章或原创插图、脑图,请联系小C(Plan-C2016),或给后台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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