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兆凡
近日,几位知名公益人士和公共知识分子相继陷入性侵丑闻,包括袁天鹏、雷闯、冯永锋和章文,其中雷闯和冯永锋回应并承认了相关事实。
雷闯,被称为“乙肝斗士”,十多年来一直在推动反乙肝歧视。他是亿友公益的创始人,益行马拉松俱乐部发起人,2009年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候选人。冯永锋,是环保机构自然大学的校长,光明日报记者,出版了多本关于环保的书籍。两个人在公益领域都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丑闻一爆出,舆论哗然。
究竟发生了什么?
(1)雷闯
7月23日早晨,在一封匿名信中,一位女生称三年前在公益徒步活动中遭到雷闯性侵,发生非自愿性关系。女生说过程中自己非常痛苦,事中和事后都陷入自我欺骗和麻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她后来才知道有其他受害者,如今希望公开这件事。
雷闯当天发表了两份声明,也接受了记者采访。
第一份声明的要点是:
-承认文章中的事实,虽然有前因后果,并向该女生道歉
-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在考虑向警方自首
-不再担任亿友公益负责人及法人代表
但在随后的第二份声明中,雷闯表示:徒步后期对这位女生产生好感,有一些举动,女生没有直接拒绝;发生性关系后,成为了恋人,至少在自己看来是“恋人”,后来还经常打电话,一起在重庆、杭州旅行。
女生随后回应,否认和雷闯是男女朋友,并称雷闯曾向自己强调,“这是我们之间的秘密”。
(2)冯永锋
冯永锋的事情,最早是在微信群和朋友圈中流传,后来有文章(作者并不是性骚扰受害人)举报冯永锋涉嫌性骚扰多位女性。7月24日早晨,冯永锋先后发布了两篇文章,其中第二篇是在第一篇的基础上做了些修改,第一篇随后被删除。
在第一篇文章中,冯永锋称自己在清醒时肯定不会进行性骚扰,但曾三次醉酒后实施了性骚扰。其中一次是去年10月,酒后进入南都基金会一位女性员工的房间,聊天后借着酒劲试图抱这位女士,遭到反抗,也发生了扭打。期间女士抓着门把手不放,胳膊受轻伤。事件引发这位女士辞职和其它联锁反应,自己也曾向她和南都基金会道歉。冯永锋表示,今年7月1日起,已不再参与所在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并承诺彻底戒酒。
在第二篇文章中,冯永锋承认自己其实是借着酒做些不道德、平时不敢做的事,放纵了自己的欲望。他删除了第一篇文章中10月事件的经过,也删去了三次酒后性骚扰的说法,只是说不止一次发生。
应该如何看待雷、冯两人的行为?
法律层面,两人的行为其实都涉嫌强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在刑事立案、诉讼中,公检法部门还需要对各方提供的事实信息再进行认定,而涉嫌强奸案件的事实认定有时是比较困难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道德层面,两人应受到什么样的谴责?毋庸置疑,两人已突破道德底线。即使他们已道歉,表态要承担责任,保证不会再出现类似情况(包括戒酒),这都是本应做的事情,丝毫不减轻应受到的舆论谴责。
有的人认为,雷闯提出了“自以为是恋爱关系”,冯永锋提出了“醉酒”的因素,再加上考虑两人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应该减轻对他们行为的谴责。但我并不认同这样的看法。
·恋爱关系说
首先,女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雷闯定的是大床房,就明确表示过这是不好的。她也明确表示不想要发生性行为。这类事件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当时女生有没有说过“不想要”。但在这个个案例,雷闯一开始承认了女方的拒绝。
其次,女生在徒步中没有明确反对身体接触(例如搭肩、要求女生挽手、要求在女生房间午休等),在房间中没有拼死反抗,这些也都是可以理解的,不能推出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雷闯带有公益领袖的光环,而这位女生初到一个团队,权力本身不对等;在中国文化下,考虑雷闯的光环效应,女生不敢直接反抗让自己不舒服的肢体接触,这并不罕见;更何况,没有理由要求受害人一定要用“顽强反抗”来应对不想要的性行为,“用一些很不强硬的口气请求雷闯放开自己”就足以显示自己的想法了。
再次,雷闯单方面认为存在“恋爱关系”,但他提供的诸多证据都在性侵事件发生后,如双方依然保持联系。性侵后受害人依然保持和施害人的联系,这并不罕见。例如,台湾女作家林奕含2017年自杀,疑被高中补习老师性侵,后来患上抑郁症。在她自传色彩浓烈的作品《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女主人公就在被侵害之后和施害人保持着一段关系,试图把事情合理化。类似的,被雷闯性侵的这位女生在信中说的,她会谴责自己,会觉得羞耻,所以“选择和雷闯保持一种关系,让这件事合理化,变得可以忍受”。
最后,即使是曾经有暧昧关系的人,甚至是男女朋友间,夫妻间,只要违背了一方当时的意愿,依然涉嫌强奸。
总之,“yes means yes”,只有另一方积极表达出“愿意”的时候,才能推进性行为;而当另一方说出“不要”的时候,“no means no”,应该立刻停止相关行为。
·醉酒说
关于酒精和性骚扰的关系,比较有影响力的研究来自于美国韦恩州立大学Antonia Abbey教授的团队。研究发现,酒精确实增加了性骚扰的几率,例如让人变得更有攻击性,也容易让人把这种攻击性合理化。但男性的性格特点、态度和观念,很大程度影响了酒精对他们的作用。例如,当男性认为非自愿性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女性不值得被信任,他们往往更容易在醉酒后实施性骚扰。同时,Abbey教授认为,酒精和性骚扰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法被确切的证明(firmly confirmed),但是研究发现酒精是性骚扰的一个影响因素(contribute to)[1]。
退一步说,即使酒精和性侵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法律上还有一个概念,叫“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就是你知道自己醉酒后的驾驶水平会下降,还要去酒后驾驶,那发生交通事故后就不能以酒后自己丧失了意识来辩解。同样,醉酒也不能成为酒后性侵的辩护理由。一个有独立意志的人,假使知道自己酒后会发生无法自控的情况,就应该控制自己的饮酒。
总之,醉酒不能成为性骚扰的合理理由。
·社会贡献说
雷闯和冯永锋在反乙肝歧视和环保领域有没有作出贡献?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不应该因为性侵丑闻就否定两人曾经作出的贡献。
但是,一码归一码,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并不应该成为维护他们性骚扰行为的理由,不应该因此而减轻对性骚扰行为的谴责。
应该怎样惩戒两个施害人和相关机构?
如果说雷闯和冯永锋的行为涉嫌触犯法律,在道德层面也应该被谴责,那两人应该受到什么惩罚呢?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
·应不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雷闯和冯永锋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施害人不愿自首,在诉讼时效内受害人可以去报案。当然,在当下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下,受害人可能有诸多顾虑,例如担心在法律程序中受到二次伤害,也可能认为自己证据不充足。如果不愿提起诉讼,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个人依然鼓励受害人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增强法律意识,妥善收集、保护证据;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也应营造对性暴力受害者更友好的环境,破除荡妇羞辱。
·应不应该限制他们未来在公益行业的从业?
从法律层面,对于法律判定的性犯罪者,应该对Ta们的从业作出什么限定?
现在全国范围内,上海市闵行区、浙江慈溪市、江苏淮安淮阴区在推行一些试行办法。例如,上海市闵行区试行《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规定近5年中实施过强奸,猥亵儿童,组织卖淫等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将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限制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游乐等行业。另外,不同行业可能有相关规定,例如《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规定高校老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美国和英国对待性犯罪者也有特殊的管理办法。性犯罪者都会被登记、监管,限制Ta们在特定行业的从业。监管的核心在于:被限制的这些行业、岗位有相应的品行要求,需要严格杜绝可能的犯罪风险。这种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相关弱势群体,减少被伤害的几率,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性犯罪者的基本人权,包括工作的权利。
例如,在美国,监管机构要求企业只有在性犯罪和工作领域相关,
在英国,判刑低于4年的罪犯,在出狱2~7年后,申请工作时,不需要再向雇主披露相关犯罪历史,雇主也不能以此为不雇佣的理由。但也有例外:可能涉及到未成年人、医疗健康、老年人、患病者和残障人士的领域,这时监管机构如果规定了具体的工作岗位需要考虑性犯罪前科,那么企业可以以此为依据加以拒绝这类性犯罪者的求职[3]。
总的来说,公益行业的工作,有一些会涉及到上面谈到的弱势群体,甚至未成年人,结合具体工作岗位的内容,可能需要限制性犯罪者从业。
回到雷闯和冯永锋的事件,应该限制他们未来在乙肝
这两个领域的工作,直接的服务对象并非弱势的妇女、儿童等容易受到性侵犯的群体,和社会大众相比,并没有面临更高的风险。如果参考英美法律,不应限制他们在这个领域的从业。
但仍然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继续讨论:
第一,公益行业是否应该有比其他行业更高的道德约束?一旦个人出现道德污点,即不应在该行业继续从业?我认为公益行业有必要有职业行为准则,但关键是应该制度化。有些行业的行为准则有强制力,例如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如果违反,会被吊销执照。有些没有强制力,例如世界非政府组织联盟(WANGO)制定过非政府组织道德与行为准则。即使是后者,也能为评价员工、合作方或资助机构提供指引。如果没有制度,只要求从业者都成为道德完人,这对于行业发展是不利的,也可能导致不公正。
第二,如果两人最终并未受到法律制裁,联合抵制其在公益行业从业,是否是合理、必要的替代惩罚方式?我认为这里要警惕是:
1)抵制是由谁发起的,强制程度如何?如果是行业监管机构越过法律程序和法规指引而直接封杀个人,那是不可接受的,这种不受监管的权力更可能破坏整个行业。
2)如何保证罪过与惩罚的比例相当?什么限度的抵制才是合理的?
一旦有过“前科”,终身不得进入公益行业,还是只抵制十年、五年?所有机构的所有职务都不可担任?是否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具体的情节、造成影响的恶劣程度?法律上的定罪量刑,强调程序正义,强调罪责相当。当我们出于道义对当事人施加惩罚时,是否同样要考虑这些元素?
·对于他们已经创立的机构,资助方和合作方应不应该立即停止资助和合作?
目前,雷闯和冯永锋已经表态,停止在现有机构的一切工作和职务。
一些大基金会也陆续表态,停止相关资助。爱佑慈善基金会即刻停止了对冯永锋创立的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即自然大学)的资助。去年10月的性骚扰事件之后,南都基金会已经决定停止对冯永锋的任何资助,不得邀请他参加南都基金会任何活动。
停止对个人的资助是可以理解,也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因为在许多基金会的资助标准中,个人道德是重要考虑因素。
但在两人已经停止所在机构职务的前提下,应不应该停止对所在机构的资助?
停止资助,是一种对性侵犯零容忍的表态,这一出发点值得肯定。但对于进行中的资助和合作,如果立刻停止资助,会对这些机构的其他员工、服务对象和整个行业造成什么影响或伤害?这需要具体评估。如果当事人和机构的行为已经作出分割,这时却因为对创始人行为的惩罚,导致机构停止运营,对社会议题的推进也因此停滞,必然是资助方也不想看到的结果。
总的来说,在雷闯和冯永锋已经辞去职务之后,我并不支持封杀或不再资助雷闯和冯永锋原来创立的机构,也希望这些机构和其中的员工能继续推动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对行业的影响
关于整个行业,我觉得有很多需要做的事:
1.建立行业内性骚扰预防机制,对性骚扰零容忍
希望这次事件后,各个公益机构内部能切实建立起性骚扰相关机制,包括预防、处理、问责等。例如,绿芽基金会已经提出了《绿芽基金会反性骚扰机制草案》,有比较详细的细则。
为了推动行业建立相关机制,资助方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乐施会在推行《乐施会要求与合作伙伴共同防止不当行为的通知》,甚至可以把“建立性骚扰预防和处理机制”作为获得资助的前提条件。
2.促进对公众的教育,建立对公益行业的合理预期
这次事件后,有的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得出一些片面的结论,例如“公益行业比商业领域更加肮脏”“公益行业是不可信的”。
公众本身就对公益行业有诸多误解,例如认为公益机构就应该零管理费,公益领域的工作人员就应该是道德完人,甚至不拿工资,否则就说明这个行业有问题。这些不恰当的预期,其实不利于公益行业的长期发展。
“对性骚扰零容忍”,这是重要而必要的,这不仅适用于公益行业,也适用于高校和社会各个行业。但是,也需要对公众进行教育,管理他们的预期,让他们能更加理性的看待公益领域发生的事件,用更有建设性的方式,帮助公益领域成长。
每次看到有关性侵的报道,内心都觉得很难过。因为工作关系,我曾经和一些性侵受害者面对面沟通过,也读过一些书籍和文献,知道性侵对受害人的影响往往是非常巨大而深远的。我想雷闯们和冯永锋们未必深刻的理解了他们的行为造成了多大的伤害。
愿法律更加完善,早日使Ta们得到应有的惩处;愿制度更加完善,让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我们需要一个,对性骚扰零容忍的世界。
参考文献:
[1]Antonia Abbey, 2002, Alcohol-Related Sexual Assault: A Common Problem among College Students, J Stud Alcohol Suppl. 2002 Mar; (14): 118–128.
[2]信息来源:https://www.eeoc.gov/laws/guidance/arrest_conviction.cfm
[3]信息来源:https://www.gov.uk/exoffenders-and-employ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