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思考这样两个命题:
某地公务员招聘,提出不着河南人,因为觉得河南人不实诚。
某人在婚恋网站上发帖征婚,提出不考虑河南人,因为觉得河南人不实诚。
这两个是否是歧视?
是的,都是歧视。
但是,你觉得我们的社会,会用同样的方式对待这两种歧视吗?
如果真的出现场景一,媒体绝对炸开了锅。公益组织一定会提起影响性诉讼。专家学者们纷纷发言,倡议《反就业歧视法》就地域歧视做出规定。某地政府也会忙不迭回应,再把发布招聘通知的人作为临时工开除掉。
但是出现场景二呢?你爱找什么样的老公/老婆,关我什么事。你不考虑河南人,我大河南还不欢迎你呢。
其实,人们对待这两种歧视的态度背后,是反歧视领域非常重要的议题。
我们到底有没有权利歧视别人?难道我们不可以保有自己的偏好?你光强调他的平等权,我的自由选择权呢?
在平权史上,大量的案例都与这个议题有关。
举一些简单的例子。
开个小酒吧,我就是歧视黑人,我在门口写着禁止黑人入内。店主的选择权重要,还是黑人的平等权重要?
作为创业公司老板,我就不喜欢处女座,招聘广告上直接写上处女座勿扰不可以?
开了家蛋糕店,专门做婚庆蛋糕。一对同性恋来要定个蛋糕庆祝他们终于合法成婚——但我是虔诚保守的基督徒,就是拒绝给他们做蛋糕。我的宗教表达、我的选择重要,还是他们的平等权重要?(看过这集《傲骨贤妻》的小伙伴别忘文末点个赞!)
……
类似的案例和争议,非常多。
面对这些奇奇怪怪五花八门的歧视,社会应不应该干预?应该怎么干预?
有两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是,什么样的主体,在什么场合下做出歧视性的区别对待。主体与场合的私密性越强,偏好就越可被接受;反之,主体与场合的公共性越强,在分配资源时就必须排除所有偏好。
第二个维度是,此种歧视性的区别对待排除的到底是多数或强势群体,还是少数或弱势群体。
黄色的渐变,就代表着社会干预的程度。颜色从浅到深,从不予评价(即包容开放),非组织性的社会干预(例如人们的评价、规劝),组织性的社会干预(如公益组织的宣传、倡导、抗议),公共政策引导,到法律的严厉禁止。颜色越深,社会干预的强度越大。
对于一个公共机构的公开行为——也就是横轴的最右端,任何好恶——不管排斥的是什么人,都应该被法律严厉禁止。而对于私人私下的一个选择,则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其个体偏好。
在资源分配时,当排除在外的是少数人或弱势群体,他们能够使用的对抗资源是有限的,需要社会和法律的强干预,以纠正此种不公平对待;在纵轴最下方的群体,即便在相对私人的场合被排斥,可能也会被社会干预。
哪些群体会受到这种最强保护?这取决于每个国家的具体立法。因为性别、种族、宗教、医疗状况、残障等标签(也被称作受保护的特征,Protected Characteristic)而被排斥的群体通常会出现在这个位置。
若排除在外的是多数人或强势群体,他们的对抗手段则更多,社会与法律弱干预,即可达到纠偏的效果。
不好理解?回头看最早的例子:
政府在进行公务员招聘时,明确表示拒绝招收河南人。这一行为在这个坐标图的什么位置?
横轴在最右,纵轴在中下方,落入深色范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禁止。
但如果,这是一个男人,在相亲时提出,不考虑河南人呢?这一行为,横轴在最左,纵轴同样在中下方,白色到浅色区域。那么社会不应干涉,或极弱干涉,例如舆论的嘲讽、规劝。
来个复杂点的例子:
一个姑娘说,我家禁止黑人入内,因为我认为黑人是劣等人种——这一行为,横轴最左,纵轴在最下方(圆点1)——即便是种族歧视,社会也只能弱干预。你不能强制要求这个姑娘和黑人做朋友,敞开家门迎接黑人。
但当做出排斥性行为的主体、场合的公共性开始加强,社会干预的强度就会迅速增加。
一家会员制聚乐部,禁止黑人入内,法律是否干涉?横轴向右移(圆点2),颜色加深,社会的干预程度需要加强。在美国,一家商业性质的会员俱乐部如果排斥黑人,同样是受法律限制的。
那一家开放度极高的私人酒吧,贴出告示,禁止黑人入内,横轴继续右移动(圆点3),私人酒吧的行为会遭到抗议、谴责,以及法律限制。但若是公交车禁止黑人乘坐,横轴到最右(圆点4),这一行为绝对会被法律严格禁止了。
再举个例子。一家民营企业,在公开招聘中提出,不招乙肝病毒携带者——横轴可能在中间,纵轴在最下方(圆点1)。在中国,这样的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同样一家民营企业,他说,我只招射手座,因为同道大叔说了,射手座跟我性格最搭——横轴不变,纵轴跑到了上方(圆点2)。这家企业排斥了11个星座的人!社会干预的强度减弱,因为用不着法律强制禁止,这家企业可能就自己作死了。
理解这个坐标图,意义何在?
我们可以更好的理解、推动反歧视的行动。
例如当下各个平权机构、公益组织反歧视最重要的靶子,就是在公务员招考、公共服务中的不公平对待。这些歧视行为,都在坐标的最右侧,需要不断倡导立法、司法的干涉禁止。
那是不是除了公权力部门,私人机构在招聘、提供服务中的歧视就可以容忍了呢?回头看这个图——这依然要看私人机构行为的公开性,以及他排除的到底是哪些群体。
这个坐标图,提供的只是一个“光谱”性质的原则,具体法律的边界划在哪里,需要一个社会的反复博弈。例如,迟迟没有出台的《反就业歧视法》,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什么样的机构,在什么样的招聘行为中,对哪些群体的排斥是需要法律介入、明确禁止的。
那法律之外,通过媒体、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非强制性的路径、手段,进行反歧视、反偏见的倡导,依然必不可少。
一个人在私人领域,确实有权利继续持有个人偏见——但至少我们要让这些人明白,这并不是什么值得骄傲和炫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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